(2017)鲁04刑更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爱武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爱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书(2017)鲁04刑更157号罪犯王爱武,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禹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三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爱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73842.9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爱武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四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爱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7年1月间,获得表扬奖励四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爱武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民事赔偿873842.93元,未履行。2016年10月27日山东省禹城市民政局开具了该犯的家庭困难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王爱武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财产刑未履行,县级民政局开具了该犯的家庭困难证明,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爱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