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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文龙与董献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龙,董献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5782号原告:陈文龙,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红山农场4分场***号,现住义乌市。被告:董献东,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陈文龙诉被告董献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汉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献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12月19日,被告董献东出具给原告陈文龙欠条一份,载明:“欠陈文龙印花费31000元。”因索款未果,原告诉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献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文龙印花费31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董献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汉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