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执恢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文峰、周香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峰,周香连,王爱华,刘文峰,周香连,王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峰,女,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金乡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退休职工,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周香连,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金乡县百货公司退休职工,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王爱华,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金乡县百货公司下岗职工,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刘文峰与被执行人周香连、王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李金波执行员  袁留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