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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晁清涛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晁清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14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晁清涛,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南阳市茶马野菌餐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南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宋文绪,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春雨,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晁清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6)豫1303刑初3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晁清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庆江审 判 员  刘 洋代理审判员  杨玉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