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1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蒋建新与冯宣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新,冯宣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133号之一原告:蒋建新,男,汉族。被告:冯宣贵,男,1汉族。原告蒋建新与被告冯宣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蒋建新诉称,2013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用被告所有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潭邵路122号7号门面进行经营。2016年12月,原告租用的房屋需征收拆迁,导致原告的经营不能继续。被告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利用原告的经营资质向拆迁部门申报了经营、搬迁、奖励等损失达30万元之多,并与征收拆迁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现已实际收取了全部征收拆迁款。而按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第3项:“在租赁期间因征收拆迁造成经营损失由乙方直接找有关征收单位,赔偿归乙方所有”的规定。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极力隐瞒事实,不向原告出示正式的补偿协议,只同意向原告支付极少的补偿款。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事实,企图侵吞原告合法补偿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冯宣贵向原告蒋建新赔偿征收款3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冯宣贵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中约定: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湘潭市仲裁委员会解决,调解无效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认为应提交湘潭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2011年2月12日和2013年10月8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湘潭市仲裁委员会解决,调解无效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起诉,仲裁协议无效,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是有效的。被告冯宣贵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经我院审查,被告于2017年4月21日收到本院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文书,其应在十五日内即2017年5月6日之前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而被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答辩状,并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其管辖权异议申请已超过诉讼答辩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冯宣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喻卫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琳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