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武祥与被告高成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武祥,高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593号原告:周武祥,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高成明,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周武祥与被告高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高成明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不宜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启军审 判 员 刘中正人民陪审员 彭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国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