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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武祥与被告高成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武祥,高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593号原告:周武祥,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高成明,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周武祥与被告高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高成明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不宜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启军审 判 员  刘中正人民陪审员  彭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国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