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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申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临安市昌化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昌化镇东街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临安市昌化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昌化镇东街村经济合作社,王力平,许爱君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临安市昌化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东塔路。法定代表人:曾蜀强,主任。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临安市昌化镇东街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东塔路22号。法定代表人:郑拥军,社长。二再审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柏林,临安市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力平,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许爱君,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二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辉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临安市昌化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街村村委会)、临安市昌化镇东街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东街村经合社)因与被申请人王力平、许爱君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临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185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街村村委会、东街村经合社申请再审称,根据东街村村委会、东街村经合社新取得的《关于昌化镇东街村办理失地农民保障政策的相关情况说明》、昌化镇东街村失地人员名单公示、昌化镇失地人员公示、失地调查表以及证人证言等新证据,可以证明昌化镇东街村失地人员名单公示已将王力平、许爱君作为失地人员上报,但因缺少二轮承包证明被退回,王力平、许爱君在公示规定的期间未提出异议。因此,王力平、许爱君未取得杭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业主单位支付的16000元参保费,不是东街村村委会、东街村经合社的责任,是其自己的责任。东街村村委会、东街村经合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王力平、许爱君提交意见称,东街村村委会、东街村经合社现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东街村村委会、东街村经合社在2008年申报失地人员时,提交上报的资料土地承包汇总表遗漏了王某、王某两户,导致王力平、许爱君等人未能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最后自己承担参保费用,东街村村委会、东街村经合社存在过错。而且王某、王某户有二轮承包证,即使当时国土资源局确实因未提供二轮承包证明而不受理王某、王某户材料,如果东街村村委会、东街村经合社及时告知,王某、王某户就能够及时补齐材料,但东街村村委会、东街村经合社并未履行告知义务。综上,因东街村村委会、东街村经合社过错导致王力平、许爱君丧失失地农民资格而遭受相应经济损失,原审判决东街村村委会、东街村经合社赔偿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王力平、许爱君作为昌化镇东街村村民享有土地承包权、并在土地被征收后符合失地农民参保条件的情况下,东街村村委会、东街村经合社在申报失地农民时,未能将其成功申报。即使确系因未提供二轮承包证明而未申报成功,东街村村委会、东街村经合社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通知王力平、许爱君提交二轮承包证明,但因王力平、许爱君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最终导致未能申报成功的事实。东街村村委会、东街村经合社现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可以提交,但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且这些证据均不能推翻原审判决关于东街村村委会、东街村经合社对王力平、许爱君承担了本因由杭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业主单位承担的费用有过错的认定,不能推翻原审判决。综上所述,东街村村委会、东街村经合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临安市昌化镇东街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昌化镇东街村经济合作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审判员 陈洁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