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6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真与被告苏果超市(溧水)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苏果超市(溧水)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6536号原告陈真,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博望新区。被告苏果超市(溧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MK3DD5Q,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宝塔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晶晶,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真与被告苏果超市(溧水)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陈真负担。审 判 长 杨先木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