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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瑛诉上海酷贝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瑛,上海酷贝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酷贝拉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湖南酷贝拉欢乐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瑛,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酷贝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118号24幢101室。诉讼代表人:朱小苏,上海酷贝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酷贝拉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692号1711、1712、1713房。法定代表人:徐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酷贝拉欢乐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88号新世纪体育文化中心东广场101。法定代表人:王跃。上诉人徐瑛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27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瑛上诉称,从一般管辖原则来看,原审中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徐汇区;其次,清算责任纠纷应当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应当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本案的诉讼实际情况来看,本案也应由湖南当地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或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原审法院是上海酷贝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受理法院,故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