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翁国华与郑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国华,郑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297号原告:翁国华,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建平,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翁国华与被告郑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翁国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翁国华自愿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翁国华负担。审判员 颜永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慧娜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