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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7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少亚、黄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亚,黄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7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李少亚,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黄英,女,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申请执行人李少亚与被执行人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英于2017年5月17日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镇雄县人民法院的(2015)镇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调解书由黄英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李少亚欠款150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家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玲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