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8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罗美与杨军、苏桂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美,杨军,苏桂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8民初397号原告罗美,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被告杨军,男,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苏桂柱,男,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美诉被告杨军、苏桂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经通知后任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索锁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