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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8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罗美与杨军、苏桂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美,杨军,苏桂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8民初397号原告罗美,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被告杨军,男,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苏桂柱,男,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美诉被告杨军、苏桂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经通知后任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索锁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