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盟与西安永强锻造有限公司、李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盟,西安永强锻造有限公司,李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王盟,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永强锻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玉莲,女,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盟与被执行人西安永强锻造有限公司、李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永强锻造有限公司、李玉莲向申请执行人王盟支付案件款101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日18日从被执行人李玉莲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款4900元,现向申请人王盟发放案件款2450元,因本院有另一案同时申请执行李玉莲案号为(2017)陕0111执86号,给该案发放案件款2450元,由于本案履行期届满,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1376号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