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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永生与何彦斌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生,何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生。被执行人何彦斌。本案在执行刘永生与何彦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只主张执行案件款7375元,其余案件权利全部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案件款737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