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永生与何彦斌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生,何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生。被执行人何彦斌。本案在执行刘永生与何彦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只主张执行案件款7375元,其余案件权利全部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案件款737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