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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31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永达与郑开苏、厦门市创意绿农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达,郑开苏,厦门市创意绿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3130号之三原告:杨永达,男,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焕灿,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瑜瑜,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开苏,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佳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厦门市创意绿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一路95号运通中心604B单元之五八八。法定代表人:吴东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贤,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宽,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杨永达与被告郑开苏、厦门市创意绿农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杨永达于2017年5月17日,以其与郑开苏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永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永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杨永达负担。审判员  陈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雅珠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