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行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烟台硕钧置业有限公司、莱阳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硕钧置业有限公司,莱阳市国土资源局,莱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行终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硕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金山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孙加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凯源,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阳市旌旗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蓝洪,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莱阳市金水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胜刚,市长。上诉人烟台硕钧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2行初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硕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硕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烟台硕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鹏亮审判员 张磊玉审判员 杨道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