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峄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周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周潇,门墩朝,刘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峄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中兴大道267号。责任人:郑秀伦,行长。被执行人周潇,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门墩朝,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刘亚,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峄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潇、门墩朝、刘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2013)峄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周潇、门墩朝、刘亚自愿于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支行借款本息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20元,由被告周潇、门墩朝、刘亚负担。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潇、门墩朝、刘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峄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孙卫兵审判员 王大宪审判员 刘晓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