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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方伟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伟光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刑终8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伟光,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抓获,同年2月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海云,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伟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皖0621刑初468号刑事判决。方伟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方伟光于2014年2月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与淮北星际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淮海国际商贸城33号楼的装修工程合同后又与方某签订了清包合同,将该装修工程以清包工的形式分包给方某,之后方某组织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施工,截至2014年12月该工程竣工,淮北市星际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共支付方伟光工程款500余万元。方伟光在仅支付方某1271050元工人工资后便拒绝支付剩余工资,后经濉溪县劳动局协调,淮北星际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先后垫付工人工资453736元,方伟光仍拖欠工人工资540723元。2015年10月22日,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方伟光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方伟光仍未支付工人工资。另查明:被告人方伟光于2016年1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抓获,同年2月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方伟光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方伟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四)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方伟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方伟光上诉提出是方某而不是其欠工人的工资,其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9日,上诉人方伟光与淮北星际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淮海国际商贸城33号楼的装修工程合同,承办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9578000元。2014年4月7日,方伟光与方某签订了装修清包工程合同,将该装修工程以包人工的形式分包给方某,工程总价款1900000元,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每月按工程量50-60%作为工人生活费发放、等工程结束验收合格1-2个月内付至80%,到当年年底付至95-100%,根据情况适当留保质金3-5%、在一年内付清。之后方某组织刘某某、张某一、黄某某、范某某、张某二、周某某、方某某、白某某、张某三等工人进行施工。至2014年12月底该工程竣工,淮北市星际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共支付方伟光工程款500余万元。方伟光在仅支付方某1271050元工人工资后便拒绝支付剩余工资。从2015年10月份起,方某等人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方伟光拖欠工人工资99万余元。后经濉溪县劳动保障部门协调,淮北星际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先后垫付工人工资453736元,方伟光仍拖欠工人工资540723元。2015年10月22日,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方伟光居住的浙江省诸暨市白门上村山顶1027号通过方伟光的父亲向方伟光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在其居住地张贴该指令书。事后,方伟光仍未支付工人工资。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濉溪县公安局依法立案情况。2.户籍信息:方伟光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3.归案经过:上诉人方伟光于2016年1月27日被抓获归案。4.犯罪前科核查证明:上诉人方伟光无违法犯罪记录。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装修清包合同:淮北星际娱乐有限公司与方伟光签订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4年3月10日,竣工日期为9月15日,合同价款为9578000元。方伟光于2014年4月7日与方某签订装修清包合同,工程总价款为190万元,工程量增减按实际结算。6.劳动保障监察电话告知记录表:濉溪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5年10月16日、11月4日通过拨打电话方伟光手机号,发现上述手机为停机、空号状态。7.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移送书:2015年12月11日,濉溪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将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至濉溪县公安局。8、濉溪县人社局濉人社监令(2015)49号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回执:因方伟光拖欠方某等人工资,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22日下达整改指令书,要求方伟光在收到整改指令书7日内足额支付拖欠工人工资款,并于2015年11月2日将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报送至濉溪县人社局劳动保障大队。濉溪县人社局于2015年10月22日将整改指令书送达被告人方伟光的父亲章化信。9、濉溪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报告及拍照:因联系方伟光未果,工作人员将濉人社(2015)49号令整改指令书交于方伟光父母一份,并张贴在方伟光住处一份。10、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表:淮北星际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友峰。11、委托书:方益军、范保护等15名工人委托方某全权代理并领取工资;郭月江、吴文超等15名工人委托周志江全权代理并领取工资;舒永久、吴五牙等13名工人委托方益品全权代理并领取工资。12、农民工工资明细:载明方伟光所欠农民工工资情况。13、工程款明细:自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星际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所支付工程款情况,经过核对,方伟光对王友峰支付的8817294.5元装修工程款无异议。14、工资表:载明大公馆装饰工程人工工资总额及增加项目人工工资。15、情况说明:证实黄胜华、舒永久班组所雇佣工人,经公安机关多方联系未找到;范保护、张连军班组除只找到一名叫沙中士的工人外,剩余工人经公安机关多方联系均未找到,其中舒永久班组工人工资已由舒永久先行垫付结清,白子成及张连军班组除已经找到的人员外其余工人均没有找到。16、辨认笔录:方某辨认出方伟光。17、证人方某的证言:其和王友峰、方伟光是住一块的,方伟光承包王友峰的濉溪县大公馆装修工程,该工程是包工包料的,方伟光找到其,叫其带工人跟着他干活,于是其从老家就带四十余名工人,工程于2014年12月份结束。期间,3月份到10月份,每月支付全部工资的百分之五十,10月份到12月份就没有支付一分钱;工程结束后,问方伟光要工人工资,方伟光说等他与王友峰结算之后再给;之后,大家到濉溪县人社局反映;濉溪县人社局出面协调,王友峰拿出15万元发给工人,要工人先回家过年,过年之后再来处理,一直到案发时工人都没有见到工资,方伟光就赖账,其问他要依据,他也提供不出来,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方伟光了。方伟光共给其一百零几万元的工人工资,还欠44名工人99万元的工资。其带的工人刘敬友负责泥瓦工,他做到九月份,之后是张世军做的,木工是范松柏,还有几个木工点工、油漆点工,还有两个管理人员,周支江和方益品,还有黄胜华带的十几个工人做木工的。濉溪县大公馆和方伟可共支付给张世军17.5万元,但是方伟光支付的10万元中,其中五万元是张世军与方伟光直接谈的工程量。与其签订的清包工项目没有关系。工程结束后,方伟光支付给其107万余元,还有赵天亮付的15万元,刘敬友的钱是大公馆和方伟光支付的。其提供的预付工人生活费明细单上写的天良付是2015年春节时,经劳动局协调由王友峰支付的15万元,然后其分给黄胜华班组8万元,范松柏班组4万元,张世军班组2.5万元,白子成5000元。点工王国停和王志国是河南的,其联系不上了。1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其与方伟光签订了濉溪县大公馆的装修工程合同,合同价格为9578000元,签订合同日期为2014年2月份,是一次性包干的,由方伟光找工人干活,2014年12月工程才结束;但是合同约定是2014年9月份竣工,时间推迟了很长时间,其已支付给方伟光工程款8817294.5元。工程有增加项目,其和方伟光没有算清,大概有一二十万元的样子。按照合同价,差额部分还有70多万,因为无法找到方伟光,所以还没有给钱。吴海越是其找来做油漆的,因为方伟光找人干油漆干的不好,又重新返工才找的吴海越,吴海越的工资其和方伟光已经付过了。其不经方某手直接付出去的材料款及单独找人干活的工人工资加上其替方伟光垫付的工人工资一共三百多万,其直接付给方某的工程款是500多万。郑学勇是跟着方伟光干的,方伟光已经支付给他人工和材料费了,但具体支付多少记不清楚了,其曾当着方伟光和冯加玉的面付了10000元,当时说是人工工资。1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其在大公馆装饰工程里面做的是水泥工。方某于2014年3月份其过,其带工人做到了九月份;之后方伟光付给其10万元,大公馆付给其248736元,至今大公馆还欠2万元;中间方某拿到方伟光的钱付给其三十多万元。其总工人工资是七八十万,因为后期有方伟光直接找其干的活,然后去掉方某已付给其的,还有34万元,方伟光付给其10万元整;剩下的24万多,由大公馆方的王友峰支付给其22万多,还欠其2万元。20、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4年3月,方某给其打电话说在濉溪县大公馆接了个清包工的活,让其带10个工人去,一直干到过年。其带的工人工资有每天200元的,也有每天280元的,方某已支付其202500元,仍欠其110500元。其带人干活的工资总额是31万余元。后期方伟可又单独找其干的活,给其打了个10500元的欠条。单独干活的时间是2014年12月9日到2015年1月18日,干的主要是维修的活,是其弟弟干的,他的工资是10500元,工资每天280元,共43天,中间给了2000元;另外又加了一个280元的工和180元的工,总共是10500元。21、证人张某一的证言:其是范松柏叫其到濉溪县大公馆做油漆活的,其在工地主要负责油漆工。其跟范松柏是一个班组,他是工头,其班组有时十几个人干活,有时七八个人干活。大家是2014年6月份去干的活,一直干到2015年2月。其班组有四十多万元的工资,还欠11万元多一点的工资,具体数字方某那里有账,其班组的工资都是方某给发放的。其总共带15个工人在大公馆干活,期间总共干了920个工时,其带的工人每个工时是230元,总工资是213700元,现在还欠其118700元。现在其已经把自己带的工人工资垫付了。因为其是范松柏介绍过来的,所以其带的木工和油漆工的工资是一起结算的,现在算的118700元都是欠其的工资,没有范松柏。2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是方某叫其过来干濉溪县大公馆活的,张连军是其叫来跟着干的,其主要是做木工,油漆工是张连军的。从2014年5月26日开始做,一直干到12月份工程结束。其和张连军共有20多个工人,张连军下面有十来个工人,木工220元一天,油漆工230元一天,总工程量有42万多;还欠自己带的工人工资2万元左右,张连军的已付清了。23、证人舒某某的证言:其在濉溪县大公馆干木工,干的是点工,纯劳务的那种木工,其是2014年5月份来大公,干到2014年10月份,是方某叫其来干的,工资是280元一天。每个月方某给其1500元的生活费,其的总工资是172700,方某付了116600,现在还欠其56100元工资。24、证人张某二的证言:其在濉溪县大公馆做石材料装饰,其带了十来个工人在那里干活,其和方某签有合同书,是135平方,总价二十几万,包括增加的项目,原来是方某付其的工资,后来是方伟光付给其的工资,最后是大公馆付其的工资,现在还欠其五六万元,这些都是增加项目的工资。其跟方某干活,工程量是267642元,方伟光单独找其干了51014元钱的活。方某给其10万元,方伟可付给其七万元,然后又带其到甲方赵总那要了3万元,甲方赵总给了其七万五千元的现金,现在濉溪县大公馆还欠其43656元。25、证人沙某某证言:其于2014年7月开始在濉溪县大公馆干油漆工,是跟张连军干的,工资230元一天;和其一起的一共是五个人,其总共干了97天的活,工资总额是22310元;其工资张连军已经先垫付过了,是去年过年时给其结清的。26、证人丁某某的证言:其是跟张世军干的,开始时220元一天,后来240元一天,其带班每天多给50元;其共干了六个月,现在还有5000元工资没付。除了其外还有十来个人也被欠了5000元左右的工资。工人的考勤平时由其负责。2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其在濉溪县大公馆负责贴地板砖和挂大理石,其是2014年来跟着张世军干的,在那干了2个月,刚开始220元一天,后来增加到240元一天。现在还欠其5000元的工资没有付;大家干活时都是张世军记工,他不在的时候由丁记刚负责记。28、证人荣某某的证言:其从2014年6月底开始在大公馆干电焊,干到12月份,其是跟张世军干的,工资是170元一天,工资共21000元,现在还欠其50000元。29、证人白某某的证言:2014年夏天,方某找到其去濉溪县大公馆干活,其从事油漆工作,每平方45元,做了一个多月,工资额是22000多,方某付了12800元,还剩9600元没有给其。30、证人白某的证言:其在2014年底在濉溪县大公馆工作,干了约一个月,是父亲白子成让其去的。和其一起干活的有白子成、白凤侠、白四新、小荣、燕子、林京东。其父亲跟方某是按平方结算的,共21000余元。其父亲是按天和其进行结算的,包吃包住180元一天,其应该拿6000元,因方某没有给其钱,所以父亲也没给其钱。方某只给其父亲12000左右的钱,拿到钱后其父亲先给其其他工人结清了,现在方某还欠其和其父亲9000多元。3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其于2014年底在大公馆干活的,干了一个多月。其是白子成介绍过去的,干的是油漆工,一起干活的有六个人,工资都是180元一天,其工资是3800元左右,钱已经给过其了。3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2014年3月份,方某找其到濉溪县大公馆干装饰,于是其就召集四十多人来干活。大家只负责干活,期间方某支付了工人的生活费,每月3000元,工程结束后,大家向方某要工钱,方某说他老板方伟光没有给他支付钱,大家一直在讨要,方伟光也不露面。后来工人又到濉溪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方伟光也没有给钱。有15个工人委托其去要拖欠的三十三万四千余元工人工资。其在工地上负责管理,其工资是方某给发的,口头约定是每个月一万二千元。其叫来了十几个工人去干活,其中有苏永久,是做木工的,他带几个人一起做的木工,总共工资是172000元,已经给了8万元。大公馆干活的有两个泥工班组,两个木工班组,两个油漆班组,还有几个点工。据所知情况,白子成还被欠一万左右工资、张世军被欠4万余元、黄胜华被欠11万余元。3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其在大公馆做木工,工资是350元一天,干了65天,是方益品安排其来干的活。方益品给其发工资,现在还欠其22750元。34、证人袁某某的证言:方某安排其干的活,其是做木工点工的,每天工资250元,其又叫来了两个工人,一起做了十八天,工资总额为11000元,方某付了6500元,仍欠大家4500元。35、证人方某某的证言:2014年3月底,方某给其说到濉溪县来干活,其就带19名工人来到濉溪县,在濉溪县大公馆干装修工程。刚开始每月发3000元的生活费,是方某发给工人的;2015年春节前,工程结束后,大家要工钱,方某说他的老板没有给他钱,大家到现在也没等到工资,共欠大家37万的工资。方某叫其负责管理工地,其工资是每月15000元,其干了三个月,方某支付给其5000元,现在还欠其四万元。36、证人方某二的证言:2014年初,方伟光与濉溪县大公馆签定大公馆装饰工程合同时,就过来给方伟光帮忙;然后方伟光与方某签订了清包合同,方某就带工人来干活了,其知到方某叫过来的有刘敬友的泥工班组,张世军做的是大理石装饰,周志江是帮方某管理的,其他的其不认识,都是方某叫过来的,到年底的时候给方某部分工程款,具体多少并不清楚。过年时,方某带人问方伟光要钱,他欠多少工人工资其也不清楚,经其手付给方某257795元,付给方某带过来的工人张世军10万元。公安机关出示的载明的方伟可认可的10500元欠条是工程结尾时做的,一些小票据,合计10500元。37、证人郑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份,通过方某介绍,与方伟光联系,给濉溪县大公馆装修工程安装灯具。其找11名工人干活,后来灯具没有验收掉;其又找了7名工人返工干活。结束后,通过王友锋给了其286000元;现在方伟光还欠16万9千,其中有11万9千是工人工资。38、上诉人方伟光的供述:2014年3、4月份,与王友峰签订了濉溪县大公馆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价格为957万8千元。然后其就联系方某找工人干活,方某找来三四十名工人,其就与方某签订了装修清包工程合同,工程总价格是190万元,所有工人都归方某管理。付款方式是按工程合同上写的付给方某至工程结束。其付给方某107万元,后来其就回老家去了。之后方伟可付给张世军15万元,还有其他的工人有10万元。王友峰代付了一个是15万元,一个是31万元。后来与王友峰的工程有增加的项目,其和王友峰初步估算一下,增加项目有600万,增加项目的活也是方某找的工人干的。工人工资大概有40万左右,具体数字其并不清楚。是其表弟方伟可负责的,其让他负责的,之后其就到外面干其他活去了。经过就是这样。按照合同,结束一年以后要付清工人工资,但是因为王友峰没有给其结算清增加项目款所以没有付清。劳动部门向其下达支付令,其并没有收到,因为其手机号不用了。关于其欠方某工人多少工资的问题,大公馆工程合同价190万元,其付了180万,这个钱其认可。还有增加的项目,方某说有51万多元,其认为只有40万左右,其并没有算清。按照合同,其欠方某工人工资十来万元,增加的项目钱并没有结算。其认可灯具结算单上面其的签字,其欠郑学勇16万9千元,扣除贷款灯具,其欠工人工资11万9千元。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方伟光在一审庭审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也无异议;二审期间,上诉人方伟光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伟光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原判根据犯罪事实和悔罪情节,已对上诉人方伟光从轻处罚。方伟光及其辩护人认为方伟光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夫军审判员  吴 静审判员  朱 磊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