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红梅与朱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梅,朱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梅,女,1982年1月2日生,汉族,住锦州市松山新区。被执行人朱祁,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陈红梅与朱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1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詹文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