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复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世锋、刘慧莉等与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瓦殿社区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长发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世锋,刘慧莉,张艺久,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瓦殿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复50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南京长发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102134996640T,住所地南京市中山路286号203室。法定代表人:周力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世锋,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申请执行人:刘慧莉,女,195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执行人:张艺久,男,1994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瓦殿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瓦殿社区。复议申请人南京长发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发公司)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口法院)(2017)苏0111执异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7年5月15日,长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长发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长发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迟红宁审判员 陈树年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