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区如宝与江门市蓬江区仓后环境卫生管理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如宝,江门市蓬江区仓后环境卫生管理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268号原告:区如宝,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仓后环境卫生管理站,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环市一路*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区如宝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仓后环境卫生管理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如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区如宝负担。审判员 梁永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洁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