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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合肥松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松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民初1492号原告:合肥松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中瑞大厦科研楼B座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95623A。法定代表人:涂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杭埠镇杭埠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23000022575。法定代表人:李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合肥松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嘉机电)与被告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果电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松嘉机电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果电气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松嘉机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0316.9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自2015年9月1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机电产品,价值40316.99元。订单约定了产品型号、价格、质量要求、交货地址、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订单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15年8月17日将产品送至被告处。被告受到货物一直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愿判如所请。被告正果电气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被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单一份,证明被告身份适格。2.采购订单一份,证明原、被告订单签订情况和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3.销售单一份,证明原告将货物交付被告。4.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的事实。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与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使用传真方式签订《采购订单》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机电产品,价值40316.99元。订单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15年8月17日将产品送至被告处,由被告仓库保管员夏小华签收。2015年8月24日,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税金额42888.99元(含2015年7月21日货款2057和2015年8月6日货款515元共计2572元)。2015年8月16日被告将货款2572元与2014年10月17日货款5920元、2015年3月10日货款7178.56元2012年11月8日货款3362元共计19032.56元打入原告账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也应按约定及时清偿货款。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货款40316.99元,有充足证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因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事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40316.99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松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0316.9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元,由被告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丽代理审判员  谢泽辉人民陪审员  陶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缪秀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