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马卫杰与新疆瀚福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杰,新疆瀚福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018号原告:马卫杰,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西二巷*号1-2-401。委托代理人:陆春玲,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新疆瀚福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11号新天润国际社区二期19-4-301。法定代表人:李福,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福,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北路298号领世华府小区*号楼***号。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卫杰诉新疆瀚福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978.52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1953.52元。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富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