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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太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太平,刘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298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太平,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太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太平应缴纳罚金500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4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判处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 评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