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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生淼与廖翠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淼,廖翠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648号原告:杨生淼,男,1978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世豪,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大鹏,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翠锋,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杨生淼与被告廖翠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生淼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生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杨生淼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夏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