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生淼与廖翠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淼,廖翠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648号原告:杨生淼,男,1978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世豪,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大鹏,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翠锋,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杨生淼与被告廖翠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生淼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生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杨生淼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夏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