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1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严桂元与刘良、谢爱媚、朱华极、雷小妃、王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桂元,刘良,谢爱媚,朱华极,雷小妃,王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1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严桂元,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良,男,汉族。被执行人谢爱媚,女,汉族。被执行人朱华极,男,汉族。被执行人雷小妃,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奶清,男,汉族。严桂元与刘良、谢爱媚、朱华极、雷小妃、王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刘良、谢爱媚、朱华极、雷小妃、王奶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严桂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奶清有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辰大道以东,浐灞大道以北房产一套、被执行人雷小妃名下有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玄武东路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王奶清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辰大道以东,浐灞大道以北房产一套,预查封被执行人雷小妃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玄武东路房产一套房产一套。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年。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伯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