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尹国俊、时月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俊,时月忠,沧州市宏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28-2号申请人:尹国俊,男,1958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申请人:时月忠,男,1975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申请人:沧州市宏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林乡西街。原告尹国俊与被告沧州市宏捷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尹国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市宏捷运输有限公司的账户在价值3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尹国俊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宏捷运输有限公司的账户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淑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赵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