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贵贤申请执行王绍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贤,王绍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655号申请执行人:王贵贤,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绍刚,男,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绍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绍刚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邓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洪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