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邱建米、李五才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建米,李五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刑初10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建米,男,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小学文化,经商,住江西省铅山县。2002年8月29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6月1日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铅山县看守所。辩护人毛巧云、姜雅琴(实习),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五才,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小学文化,经商,住江西省铅山县。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铅山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郑薏俊,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建米、李五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建米及其辩护人毛巧云,被告人李五才及指定辩护人郑薏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建米、李五才与蔡某、朱某等人在铅山县永平镇合伙经营“鼎力KTV”,由邱建米负责日常管理。2016年7月29日晚,鲍某2、丁某、黄某2等人“鼎力KTV”555包厢唱歌,当晚22时许,鲍某2、丁某、黄某2三人离开该包厢,“鼎力KTV”前台服务员周某发现该包厢还有200余元酒水钱没付清,遂追到一楼大厅门口,找鲍等人要求支付所欠酒水钱。但鲍某2以朋友请客为由拒绝支付。随后邱建米也来到一楼门口,鲍某2仍拒绝支付。接着邱建米与鲍某2因此事发生争吵,邱建米打电话通知李五才等人。不久,李五才骑摩托车来到“鼎力KTV”门口,随后邱建米与鲍某2相互扭打起来,期间,鲍某2将李五才的上衣撕破,接着,邱建米和李五才一起上前用拳脚殴打鲍某2,将鲍打伤倒地。事后,邱建米、李五才离开现场。随后丁某、黄某2等人将鲍犁明先后送至江西铜业(铅山)医院、上饶市人民医院救治。2016年7月30日4时39分,鲍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鲍某2系被他人击伤致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7月30日凌晨1时许,邱建米在其家中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后,主动到永平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日,李五才主动到铅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指认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监控录像等诸多证据,以证明上述犯罪事实。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建米、李五才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邱建米具有自首情节,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邱建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邱建米的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死亡结果系多方面原因造成,包括事发前被害人大量饮酒及事发后抢救不及时等;2、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即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家属进行了积极的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五才原供述自己在场劝架,拍打了被害人背部二下,在第二次庭审中承认自己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实施了殴打。李五才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五才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好;2、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醉酒状态及就医时间滞后,也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重要原因。请求从宽处罚。公诉人出庭发表意见称:被告人邱建米、李五才一起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被告人主动投案,邱建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李五才开始认罪态度不好,后面庭审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均可认定自首;辩方所称的喝酒、抢救不及时也是死亡原因之一的说法没有证据印证;邱建米有前科;被害人确实欠钱,态度也恶劣,要承担部分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建米、李五才与蔡某、朱某等人在铅山县永平镇合伙经营“鼎力KTV”,由邱建米负责日常管理。2016年7月29日晚,鲍某2、丁某、黄某2等人“鼎力KTV”555包厢唱歌,当晚22时许,鲍某2、丁某、黄某2三人离开该包厢,“鼎力KTV”前台服务员周某发现该包厢还有200余元酒水钱没付清,遂追到一楼大厅门口,找鲍等人要求支付所欠酒水钱。但鲍某2以朋友请客为由拒绝支付。随后邱建米也从二楼来到一楼门口要求鲍某2等人支付所欠酒水钱,鲍某2仍拒绝支付。接着邱建米与鲍某2因此事发生争吵,邱建米打电话通知李五才、朱某,并让周某将蔡某也叫到现场。不久,李五才骑摩托车来到“鼎力KTV”门口,坐在摩托车上。李五才和邱建米说他也不认识鲍某2,随后邱建米与鲍某2相互扭打起来。在纠纷过程中,鲍某2将李五才的上衣撕破,接着,邱建米和李五才一起上前用拳脚殴打鲍某2,将鲍打伤倒地。事后,邱建米、李五才离开现场。随后丁某、黄某2等人将鲍犁明先后送至江西铜业(铅山)医院、上饶市人民医院救治。2016年7月30日4时39分,鲍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鲍某2系被他人击伤致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发后,邱建米、李五才及其家属与鲍某2家属经协商达成赔偿及谅解协议,赔偿被害方49万元,被害方对邱建米、李五才予以谅解。另查明,2016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邱建米在其家中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后,主动到永平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日,李五才主动到铅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被告人邱建米、李五才及被害人鲍某2常住人口信息,证明邱建米、李五才出生日期及其他身份信息。2、出警情况说明,证明当时出警经过。3、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邱建米、李五才均系主动投案。4、邱建米前科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服刑情况说明,证明邱建米有犯罪前科。5、病历记录、疾病证明书、死亡记录,证明被害人入院治疗及死亡经过。6、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等,证明邱建米、李五才及其家属与鲍某2家属经协商达成赔偿及谅解协议,被告方赔偿被害方49万元,被害方对邱某李予以谅解,恳请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二)证人证言(1)证人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7月29日晚,其与鲍某2、黄某2等人在铅山县永平镇鼎力KTV555包厢唱歌,22时左右离开包厢时,服务员告知包厢内还有200余元酒钱没有付清,鲍某2以朋友请客,不应由其付账为由拒绝付款,KTV内的一名男子要求鲍某2支付欠的酒水钱,并因此事与鲍某2发生争吵,随后该男子打电话叫了几个人过来,并对鲍某2进行殴打,被叫来的一个年纪约四十多岁的男子(后听说叫瞎子的)也从一辆电瓶车上下来一起殴打鲍某2,停手后,黄某2付了200元钱,后鲍某2给朋友打电话说在鼎力KTV挨打,叫他带人来一下,那两个男子听到后又冲过来打鲍某2,鲍某2又被打倒在地上,两个男子一直对鲍某2拳打脚踢,后鲍某2说肚子好痛,其扶着鲍某2到永平铜矿医院,做了B超后医生说鲍某2肝膜破裂,肝也碎了,转院到上饶医院后开始抢救,后来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其辨认出打人的男子是邱建米和李五才。(2)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鼎力KTV的合伙人之一,2016年7月29日晚10时20分左右,前台服务员告诉其有客人没有付酒钱,其到一楼后看到一个身高大概一米六多,上身打赤膊,手上有刺青,身材瘦小的客人与邱建米发生了争执,那名客人打了几个电话后就去拍邱建米坐着的摩托车,并拍了一下邱建米的身体,他看到坐在邱建米旁边的李五才的衣服也被撕了,然后客人和邱建米、李五才就打起来了,李五才就是用拳头朝那个打赤膊男子身上乱打,男子被打倒在地上后李五才和邱建米还踢了几脚,双方都是空手打架,没有使用工具,三个人打了两分钟不到,客人就坐在地上了,和客人同行的一个女子打了电话报警,前台服务员将店门上锁后,邱建米和李五才就走了。(3)证人周某证言证明:其在鼎力KTV担任前台收银,2016年7月29日晚,有一伙人到KTV555包厢唱歌,开好包厢后,有一个男子付了260元的包厢费,中途又点了一箱啤酒,10时许,555包厢客人陆续离开,最后出来的是两男一女共三人,其发现那一箱啤酒已经喝完,就要求三人付钱,其中一个男的说是朋友请客,他们不付钱,KTV的老板邱建米听到后出来了,他们就为了这200元钱一直在谈,后其先上楼,其听到他们在下面为这个事吵了很久,后来搞清洁的阿姨拿了200元上来,说是555包厢的酒钱,过了一会邱建米就上来了。她离店锁门时,那个男的还坐在门外的马路上。(4)证人朱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鼎力KTV的合伙人之一,2016年7月29日晚22时,其接到邱建米电话后赶到鼎力KTV,看到邱建米、蔡某等人和三个客人在KTV门口,鲍某2在和邱建米吵架,其了解到是因为鲍某2少付了200元酒钱所以才起的争执。后李五才也骑摩托车到了现场,在争吵过程中,鲍某2生气的用力拍邱建米边上的一辆摩托车后备箱,并说今天就是不买单,邱建米冲上去就抓到鲍某2的脖子,鲍某2就还手推邱建米,邱建米朝鲍某2的左肩膀打了三四拳,两个人就拉扯起来,其把他们拉开后,两人还在争吵,李五才冲过来打了鲍某2,邱建米就将鲍某2推倒在地上按住,邱建米站在鲍某2的右边就用胳膊肘朝鲍的胸部、腹部用力砸了几下,踢了一、二脚,李五才就站在鲍的左边用拳头使劲打了鲍胸部几拳,用脚乱踢了几脚,打完架后邱建米、李五才回到摩托车边上,鲍某3坐在地上打电话说叫人来,过了几分钟邱建米和李五才就骑摩托车离开了。(5)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29日晚,其和几个朋友在鼎力KTV唱歌,22时30分,其看见一个客人因为不肯付200元酒钱的事情和邱建米发生了争执,李五才也骑着摩托车到了鼎力,邱建米拉那个男子的胳膊,那个男子就将手一甩,邱建米冲上去用拳头打了那个男子。(6)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7月29日晚22时许,其路过鼎力KTV时,其中一个打赤膊的男子在打电话说叫人过来,其看见袁某在现场,通过询问了解到这个人有200元的酒钱不肯买单,所以发生了争执。那名男子打完电话后就用手指着邱建米说在永平没人敢欺负他,邱建米将他手隔开,他又朝另外坐在踏板车上的李五才走过去,用双手撕破了李五才衣服,李五才就从摩托车上站起来用拳头朝打赤膊的男子打过去,打赤膊的男子也还手打了李五才,邱建米看到后也上去直接将该名男子摔倒在地上,用拳头打了二三下这名打赤膊的男子,李五才也上去用脚踢了两脚。打完后他们就走了,那名打赤膊的男子还坐在地上,他旁边有一个女子陪着他。(7)证人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7月29日晚上他在鼎力KTV看见邱建米和一个打赤膊的男子在吵架,说那个打赤膊的男子在KTV消费了不付钱,他们吵了十几分钟左右,又有一个叫“瞎子”的来了,“瞎子”没来多久他们突然就打起来了,参与打架的一共是三个人,动手的是邱建米、瞎子和那个赤膊男子,持续了一、二分钟就结束了,邱建米和“瞎子”就用拳头对着赤膊男子的身上乱打,那个赤膊男子跌坐在地上,边上有个女的扶。(8)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7月29日晚在鼎力KTV门口,其看见邱建米和一个打赤膊的男子因为200元钱的事情在吵架,李五才坐在一辆摩托车上,其看到打赤膊的男子把李五才的衣服撕破了,李五才就和邱建米用拳头打那个男子,那个男子被打倒在地,邱建米、李五才过去踢了赤膊男子一二脚。(9)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29日晚,其和鲍某2等6、7人到鼎力KTV555包厢唱歌,到22时左右离开时,前台服务员告知他们包厢还有200元的酒钱没有付,因为此事,和KTV的经理发生了争执,其想把钱付掉,但是鲍某2不同意,说包厢不是他开的,他不付钱,其就先走了,十几分钟后,鲍某2的女朋友小丁打电话说鲍某2挨打了,其回到KTV门口的时候架已经打完,鲍某2打着赤膊睡在地上,其就付了200元钱给经理,叫鲍某2走,但是鲍某2还是不肯走,其就离开KTV去宾馆了。过了一会小丁又打电话叫其来扶鲍某2去医院检查,并说已经报警了,其就回到KTV门口,把鲍某2扶到一个三轮车上,让三轮车送鲍某2和小丁去医院,其回到宾馆没多久,小丁打电话来说铜矿的医生要鲍某2送到上饶去抢救,于是其赶到铜矿医院,一起坐救护车把鲍犁明送到上饶市人民医院,在路上的时候鲍某2就一直喊肚子痛,到上饶医院进行抢救,7月30日凌晨的时候鲍某2就死了。(10)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7月29日晚23时,其在鼎力KTV门口看到一个赤膊男子因为在KTV消费了200元的酒钱不付,和邱建米等人争吵,其看到李五才坐在店门口的摩托车上,邱建米站在旁边,那个赤膊男子往前跑去掐邱建米的脖子,邱建米抓住赤膊男子手甩到边上,赤膊男子又去撕破了李五才的衣服,邱建米和李五才就上前把赤膊男子打倒在地,其看到李五才用脚踢赤膊男子的上半身,邱建米用手肘往赤膊男子的背上打了一下,这时候和赤膊男子一起的女子就过来劝架,李五才和邱建米就停手没有打了。然后其就离开了,离开的时候,赤膊男子还坐在地上打电话。(11)证人鲍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鲍某2的父亲,其与被告人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邱建米、李五才二人赔偿其49万元人民币,其对邱建米、李五才表示谅解。(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邱建米的供述证明:2016年7月29日晚22时30分许,其和555包厢出来的鲍某2因为200元酒钱的事情发生了争执,鲍认为包厢不是他们开的,所以不应该由他们付酒钱,其打电话给李五才,叫他过来看看是否认识,后鲍某2用手指到其面前,其就把鲍手打开并推了一下,鲍某2就一拳打到其左脸部,于是其就还手了,拳打脚踢,李五才看到后过来拉架,但是鲍把李五才的衣服扯破了,李五才就和其一起打了鲍某2,他们把鲍某2打倒在地后,其用脚踢了鲍腰子靠上面的地方,李五才朝他后背打了几拳,停手后,鲍不服气,又冲上来,其和鲍又打了起来,李五才和鲍的女朋友来拉架,其又将鲍打倒,这时客人中的一个“弋阳佬”拿了200元钱,其就回到KTV里面,大家散掉后,其就把店门关了回家了。(2)被告人李五才的供述证明:2016年7月29日晚上22时许,其接到邱建米的电话,说有人在鼎力KTV喝了酒不付钱,让其过去看下是否认识对方,于是其赶到了鼎力KTV,看到一个打赤膊的男子和邱建米等人在争吵,其坐在摩托车上,那个男子用手指到邱建米脸部,邱建米就用手挡开,他们就打起来了,其就跑去中间想把两人推开,那个男子还把他衣服撕破了,其走到那个男子的左手背后,用右手朝那个男子的脖子下面的背部打了两拳,那个男子被另一个女子拉开后,后那个男子又冲上来要打架,邱建米将那个男子打倒在地,拳打脚踢,其也用脚踢了,后其和邱建米就骑摩托车离开了。其离开时,那个男子还坐在马路中间。(四)鉴定意见(1)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明:送检的一份死者鲍某2的胃内容物中未检出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敌敌畏及三唑仑成分。(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鲍某2系被他人击伤致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1)现场勘查笔录1份;(2)方位示意图、平面比例图各1份;(2)现场照片。证明:当时现场概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建米、李五才在他人拒绝支付酒水钱的情形下,未能冷静面对,依法处理,对他人进行殴打,最终将他人伤害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的意见经查与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家属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以及李五才的辩护人提出李五才系初犯等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死亡结果系多方面原因造成,包括事发前被害人大量饮酒及事发后抢救不及时等意见,经查,事发后鲍某2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之后又转送到上饶市人民医院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证明鲍某2系被他人击伤致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诸多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二被告人对被害人相关部位实施了拳打脚踢等故意伤害行为,故二被告人的殴打行为系被害人死亡最大最根本的原因,辩方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能证明本案存在事发后抢救不及时的事实,而饮酒作为故意伤害行为之前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该事实与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证明的被害人的死因不符。退一步说,即使存在一定的原因力,亦极其微弱,故该辩护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李五才的辩护人提出李五才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李五才在被害人将其衣服撕破后,亦对被害人积极实施了殴打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但其实行行为程度相比邱建米要轻,作用亦相对为小,量刑时可酌情相对从轻。鉴于邱建米、李五才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家属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可依法对邱建米、李五才减轻处罚,此外,被告人邱建米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建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二、被告人李五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寿涛人民陪审员 曾 梦人民陪审员 应香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项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