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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体育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富国太平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体育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富国太平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体育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2018号生态科技园办公楼16号楼422室,实际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三看台四层。法定代表人:高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国太平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塘浜路103号223室B座。法定代表人:RICHARDC.L.YA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晓东,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体育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国太平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40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体育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协议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明确具体,依法可择一适用。一审错误采信证据,被上诉人向一审提供的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网上预约立案申请的回复,均是复印件,无任何法院落款盖章。富国太平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承办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因本协议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协议签署地北京/上海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管辖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签署地并不具体明确,双方亦未举证证明签订协议最后盖章签字的地点,并且对协议签署地存在争议,故该管辖条款约定不明,本案不能适用约定管辖。上诉人的注册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按被告住所地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东审 判 员  王广利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日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