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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畅生与被执行人李君泽、李领喜、李青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畅生,李君泽,李领喜,李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汪畅生,男,194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李君泽,男,199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太子庙乡。被执行人:李领喜,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太子庙乡。系李君泽之父。被执行人:李青云,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太子庙乡。系李君泽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畅生与被执行人李君泽、李领喜、李青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于2017年1月11日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被执行人都不在家在外务工。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成林审 判 员  陈勇锋代理审判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志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