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云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云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6民初614号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大道富瑞花园,注册号360826210002055。法定代表人:刘祈彬。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平,公司员工。被告:胡云福,男,汉族,1975年3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云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云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239元(2015年1月-2016年12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物业管理服务与业主关系。因原告分别于2014年10月及2016年1月与富瑞二期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服务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注明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方式。而原告提供了优质的服务且得到了绝大部分业主的肯定,并能按时缴纳服务费。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缴纳服务费,原告也多次给被告发出了催缴通知书,但被告一直采取拖延手段不按时缴纳服务费,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胡云福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起诉状中陈述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未按约给付相关费用,与事实不符。事实为:原告未按约履行合同在先,表现为:小区内四处停车,公共设施无人维修,绿化带成渣土堆放区,夜间无一照明路灯;被告居住的楼梯间墙面从下至上多处贴有广告;被告居住的房屋有漏水问题,原告也去查看过,但无任何答复,现已无法居住。被告对原告的管理水平和资质,提出疑义,表现为:值班保安对汽车进出情况未进行排查,业主安全和财产问题无保障,造成多次被偷盗;楼道经常无人打扫、垃圾成堆;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未出具正式发票,亦未公布该公司的收支明细;小区未见着工作服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该小区系一开放式无人看管小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1日及2016年1月1日与泰和县富瑞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富瑞花园二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另约定房屋顶层漏水,由原告现场查验,打好维修预算,报请业主委员会审核动用维修金维修。被告胡云福居住的房屋在原告物业服务范围内,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缴纳2015年至2016年两年的物业费1239元。另查明,被告居住的楼梯间墙面从下至上多处贴有广告,小区内有车辆停放绿化带现象。被告房屋存有漏水情况,原告已经报请业主委员会,但尚未得到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泰和县富瑞二期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富瑞花园二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小区范围内的业主均受其约束。被告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出的房屋漏水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房屋顶层漏水,由原告现场查验,打好维修预算,报请业主委员会审核动用维修金维修,原告已将被告房屋漏水情况报请业主委员会。被告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证明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不到位的缺陷,因此,所欠物业服务费,原告不能主张被告全额支付,本院酌情考虑原告按90%向被告收取,即1115元(1239元×90%)。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云福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115元;二、驳回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云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