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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和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家红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和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家红,张仁康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156号原告:南京和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区铁心桥街道定坊社区韩府山庄C11幢一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司正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芳芳,江苏汪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家红,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第三人:张仁康,男,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南京和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家红、第三人张仁康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和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和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和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和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旭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邢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