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轩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79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轩,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常熟市龙腾特钢职工,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被告人张轩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轩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轩于2017年4月1日晚,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常熟市梅李镇福支线赵市派出所门口处时,与被害人黄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致二车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轩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轩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小型普通客车车损价值人民币400元;电动车车损价值人民币125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轩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轩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轩于2017年4月1日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常熟市梅李镇福支线赵市派出所门口处时,与被害人黄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致二车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轩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轩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牌号为苏E×××××的小型普通客车车损价值人民币400元;牌号为备案0221938电动车车损价值人民币125元。案发后,被告人张轩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周某、郭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汽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协议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轩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轩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余小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戈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