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5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邢利军与龙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利军,龙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25民初869号原告:邢利军,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龙堂,女,1956年06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原告邢利军诉被告龙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利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利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龙堂及时偿还原告邢利军借款本金5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龙堂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急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承诺还款期限为2016年11月26日,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无果遂诉。被告龙堂未作任何形式的答辩。2016年11月14日,被告龙堂向原告邢利军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同时承诺2016年11月26日前归还,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内及逾期的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原告邢利军出借款项后被告龙堂应按约定期限、数额归还借款。被告龙堂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答辩,视为放弃对原告邢利军诉讼的抗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邢利军人民币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邢利军已预交),由被告龙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通嘎拉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