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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贵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娟,张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76号申请执行人张贵娟,女,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静电设备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张振芳,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张贵娟诉张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张振芳,送达执行通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振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张贵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振芳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