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灵娇与张渝、程媛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灵娇,张渝,程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569号原告:郭灵娇,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渝,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程媛媛,女,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灵娇与被执行人张渝、程媛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7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渝、程媛媛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灵娇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渝、程媛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与被执行人张渝进行了约谈,张渝依法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证结果通知书,并于2017年5月18日,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建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措施已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7执5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建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海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