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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36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益民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兴城建设开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益民,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兴城建设开发公司,镇江市丹徒新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3603号之三原告:许益民,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振琴,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友进,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兴城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区马鞍山路128号景泉印象1幢。法定代表人:张坚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丹徒新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区城中路。法定代表人:朱亚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益民与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兴城建设开发公司、镇江市丹徒新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4元,减半收取为71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82元,由原告许益民负担。审 判 长  李 卉人民陪审员  尹建良人民陪审员  朱文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