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京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张正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京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正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956号原告:甘肃京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朱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妮,系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杰,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甘肃京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正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甘肃京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京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京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甘肃京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沛璐????????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