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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大龙、杨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大龙,杨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96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大龙,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旸,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奎,男,1946年1月15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原告杨旸之父。上诉人孙大龙因与被上诉人杨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孙大龙提供的地址,以法院专递形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孙大龙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大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上诉人孙大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张 奥审判员 李德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