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汪英武、胡建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英武,胡建伟,吴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汪英武,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胡建伟,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现在安徽省九城监狱管理分局马家湖十四分监区。被执行人:吴明军,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现在安徽省九城监狱管理分局马家湖七分监区。本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建伟、吴明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建伟、吴明军存款338823.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章建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驰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