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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贵平与陈春华、汪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平,陈春华,汪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3民初386号原告:李贵平,男,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瑞昌市人,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被告:陈春华,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庐山市人,住江西省庐山市。被告:汪龙,男,汉族,1988年6月9日出生,庐山市人,住江西省庐山市。原告李贵平诉被告陈春华、汪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原告李贵平于2017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平起诉后,原、被告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贵平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平撤回对被告陈春华、汪龙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1381元,由原告李贵平承担。审判员  许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