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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治元与西安力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治元,西安力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治元。被执行人西安力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治元与被执行人西安力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根据已生效的雁劳仲案字(2015)1269号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西安力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执行,依法将本案案款扣至本院,并将案款退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36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超打印:相丽华校对:朱超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