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2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2129何澄与江苏睿信通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澄,江苏睿信通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129号原告:何澄,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俭飞,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睿信通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法定代表人:张亚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何澄与被告江苏睿信通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何澄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澄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何澄负担。审判员  顾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