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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惠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783号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欢乐家园*期北门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徐剑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海珍,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俞承明,该公司职工。被告:周惠珍,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振明独任审判。5月16日,本院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海珍、俞承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惠珍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陶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