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肖拾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公司、谢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拾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公司,谢航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997号原告:肖拾平,男,199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进步路16号。主要负责人:尤峰,经理。被告:谢航海,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肖拾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公司、谢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肖拾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拾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肖拾平负担。审判员 吴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