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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审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横栏镇宏泰真彩印花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横栏镇宏泰真彩印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538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25P。法定代表人:XXX,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恺琦、XX雄,该局横栏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宏泰真彩印花厂,住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沿江街10号三层,组织机构代码L3547156-9。主要负责人:冼金辉。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横)环罚字[20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中(横)环罚字[20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横栏镇宏泰真彩印花厂(以下简称宏泰真彩印花厂)的服装印花加工(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打浆→印花→过热→成品、网板→晒版→冲水→印花网版成品)项目需配套的印花废水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该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从事服装印花的加工生产。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宏泰真彩印花厂处罚款10000元。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20日向宏泰真彩印花厂送达了中(横)环罚字[20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宏泰真彩印花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宏泰真彩印花厂逾期仍未履行。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宏泰真彩印花厂缴纳罚款10000元。本院认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中(横)环罚字[20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横)环罚字[2016]0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