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文和与刘汉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和,刘汉廷,李文和,刘汉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2747号原告李文和,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张红梅,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汉廷,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和诉被告刘汉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和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