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范海锋与王国营、刘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海锋,王国营,刘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857号原告:范海锋,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龙(特别授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营,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刘涛,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范海锋与被告王国营、刘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范海锋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海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海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海锋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泽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