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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501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拉目次力盗伐林木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卓尼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目次力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卓尼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7501刑初2号公诉机关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拉目次力,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卓尼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洮河分局(以下简称洮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洮河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洮林检公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拉目次力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拉目次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拉目次力为给自家修建房屋用材携带油锯等作案工具,非法进入洮河林业局车巴林场201林班13小班的国有防护林内盗伐云杉11棵,14时许被告人拉目次力被正在巡山查林的洮河分局民警现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拉目次力对盗伐林木现场、伐桩进行了辨认和指认,经林业技术人员测量核算,被告人拉目次力盗伐的11棵云杉立木蓄积为4.8173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拉目次力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拉目次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林权证、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及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现场勘验笔录、盗伐现场位置示意图、辨认盗伐现场、伐桩、作案工具时拍摄的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立木材积计算表、证人夏某某某、旦某某证言、被告人拉目次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拉目次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进入国有防护林内盗伐云杉11棵,立木蓄积为4.8173立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已达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拉目次力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国家森林资源,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拉目次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6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振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林 来源:百度搜索“”